一、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1日,下同)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①报考专业须为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

②已修完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5门以上主干课程(不包括公共课),且成绩合格(需出具由自考、函授或进修院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

③同等学力考生初试通过后,复试时还需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6、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符合(一)(二)中的各项要求。

2、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另须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三、招生计划

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有19个一级学科、12个二级学科、17个专业学位领域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个专业学位领域招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际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规模为准。

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的各学院招生人数只是拟招收人数,仅供考生报名参考,在录取过程中还要根据各学科(领域)报名和上线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四、报考类别

(一)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考生在选择研究方向时务必注意所报考研究方向的学习形式,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全日制或者非全日制。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二)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考生须在录取前确定报考类别为定向或非定向就业。

非定向就业方式须调取考生人事档案,毕业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按定向合同就业。

五、报名程序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网报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正式公告为准。届时请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填报信息,网址为:http://yz.chsi.com.cn(公网)http://yz.chsi.cn(教育网)。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在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填报本人入伍批准书编号和退出现役证编号。

网上提交报考信息时请注意:

1、凡不按相关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请正确详尽填写本人通信地址,以便准确发放调档函、录取通知书等。凡因通信地址填写不详或填写错误导致调档函、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无法寄送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二)现场确认:

具体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报考情况确定和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方现场核对并确认个人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考生到报考点指定的地方进行现场确认。考生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

在录取当年9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自学考试机构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三)打印准考证:

教育部在规定时间内开通“打印准考证系统”,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招网”查询考试信息,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资格审查

网报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审核的考生应及时到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认证报告。我校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在复试阶段对身份信息、学籍、学历等材料原件进行重点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初试

初试属于国家统考,考试时间、安排以教育部文件为准。自命题考试科目不指定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考生可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下载考试大纲。初试成绩将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考生届时可在网上查询各科成绩,不再发送考生书面成绩通知单。

调剂

专业上线生源不足时,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上线考生均可申请调剂到我校复试,待遇与第一志愿考生相同。“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应届毕业生调剂至我校另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等优惠政策。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学校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志愿。

九、复试

复试是硕士生招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教育部制定并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复试时间一般为当年34月份。我校将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差额复试,以进一步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动手能力等。参加复试的考生应达到复试分数线,复试人数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20%。复试办法和安排将会提前在我校研究生院主页公布。

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十、体检

体检在复试时统一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十一、调档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考生入学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平时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对拟录取的考生发放调档函,调取考生档案进行政审。政审合格者发放录取通知书,不合格者档案退回原单位,不发录取通知书。

十二、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所有新入学研究生均须交纳学费,我校全日制硕士生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十三、奖(助)学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享受或申请下列奖(助)学金。

1.研究生助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我校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根据学校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择优评定,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0元。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进行评定,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接收的推免生,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一等学业奖学金:8000/年(占本学科人数的10%);

二等学业奖学金:4000/年(占本学科人数的20%);

三等学业奖学金:2000/年(占本学科人数的40%)。

4.研究生创新实践单项奖

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实践单项奖,分专利类创新实践单项奖、论著类创新实践单项奖、论文类创新实践单项奖、艺术类创新实践单项奖和竞赛类创新实践单项奖5类。

5.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

学校建立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明确教学任务,由用人单位考核评定后发放津贴。

十四、本简章如与国家新增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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