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的通知

办理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均应持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贷款受理证明》),各学院将学生的《贷款受理证明》(包括外省籍学生)收齐,于9月3日前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事务中心大厅),并附所交《贷款受理证明》学生名单,以便及时为申贷学生在网上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内容。

学院收取《贷款受理证明》注意事项:

一、核实已申贷学生的贷款资格、在校状况等,如有问题及时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二、在《贷款受理证明》右上角如实填写学生所欠学费和住宿费总金额以及学生本人学号(如:欠学费和住宿费共计xxx元,学号xxx);

三、告知学生将《贷款受理证明》下方有关“支付宝账户”等信息沿虚线剪下由学生自己保留,并提醒学生及时修改支付宝初始密码,确保账户安全。

四、学校根据受理证明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等;县(区)资助中心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10月10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个别外省籍贷款学生所持回执单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不同,当地经办机构有其他特殊要求(如:要求学校盖章、填写账户信息等),学院核实学生相关信息无误后,通知学生直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2016级新生贷款受理证明收取注意事项同上,请各学院于9月10日前将新生《贷款受理证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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