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山东理工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0563号)的相关规定,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更好地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因违纪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在校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以上,能改正错误、积极进取、刻苦学习、诚实守信,无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者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

  (二)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生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

  (三)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被“西部志愿者”、“公务员”、“村官”等国家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录用。

  (四)在大学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优异、成绩显著,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

  二、撤销违纪处分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撤销违纪处分申请表》。

  (二)由申请人所在班级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实行回避制度)进行班级评议,经评议小组成员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提交。

  (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三、对于撤销处分申请获得批准的学生,其处分材料不进入学生本人档案。原处分材料与撤销处分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档案。

  四、撤销处分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办理。

  五、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