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管理规定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管理规定

 

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保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纯洁性,做好发展党员的基础工作,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1、有共产主义理想,有奉献精神。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积极要求入党,主动汇报思想,决心履行党员义务。

4、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5、作风正派,有群众威信。

6、在工作、学习、生活方面能起到带头作用。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使积极分子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2、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主要是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指导思想、组织原则、党员义务和权利等,使积极分子掌握党的基本精神,认识党,了解党,用党章来规范自己的行动。

3、党的最高奋斗目标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使积极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革命的人生观,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而努力工作。

4、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积极分子懂得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5、端正入党动机教育,使积极分子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经得起党组织的考验和审查,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形式 

1、党组织专门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2、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3、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4、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其他有关情况,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交一份;

5、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的培训; 

6、定期分析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他们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努力方向;

7、对一般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当年发展对象进行不同层次的培养。 

四、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内容 

1、考察政治立场。着重考察他们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政治态度,特别是在重大思想斗争中的表现。

2、考察思想觉悟。主要考察他们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坚信共产主义,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有为四化建设献身的精神,是否做到了个人利益服从党的利益,是否对党忠诚老实。

3、考察现实表现。主要考察他们是否能结合自己的专业学习和日常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否能刻苦学习专业知识,认真负责做好工作,自觉培养各方面的实践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考察组织纪律观念。主要考察他们是否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社会公德,对于那些曾经违犯校规校纪的同学,要了解清楚他们是否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改正的表现。

5、考察群众观念。主要考察他们是否广泛联系群众,是否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是否坚持原则,是否敢于向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斗争。

6、考察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五、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方法 

1、日常考察。即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考察。可通过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也可以向群众了解积极分子的一贯表现。

2、任务考察。即有意识地分配给积极分子一些工作和任务,或要求他们组织一些活动,提出具体要求,观察其表现。

  3、活动考察。即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组织的一些活动,了解他们的心得体会,思想反映。

4、关键考察。即观察和了解积极分子在关键时刻和大是大非面前的态度和行动,这种关键时刻往往能深刻地反映出积极分子的觉悟程度。

六、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管理

    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向,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一)政治思想方面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入党动机不纯,讲索取,不讲奉献,个人利益不服从党的利益,对党组织隐瞒自己的错误和自己的思想观点,不忠诚老实者;

3、凡属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经过进行唯物主义思想教育,不能同宗教彻底决裂,不能同其父母宗教信仰决裂者;

4、超过三个月不交思想汇报者。

(二)现实表现方面

5、学习成绩不佳,一个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补考者;

6、工作消极,学习成绩下降,出现旷课现象,同学反映强烈者;

7、不参加集体活动、开会迟到、早退达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8、宿舍卫生差,学期累计三次宿舍卫生成绩低于80分者;

9、生活不检点,因作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大学生形象的;

10、群众基础差,同学普遍反映不好者。

(三)组织纪律方面

11、有违犯纪律受到院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12、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者;

13、故意损坏公物者;

14、考试违纪作弊者;

15、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

16、不服从老师和学生干部的正常管理者。

七、本规定由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