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关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山东理工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关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和《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社区管理 

(一)有未经请假夜间迟归或夜不归宿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

1.夜间迟归学生由辅导员进行谈话教育,了解晚归原因,并给予学院通报批评。

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夜不归宿者,一次给予学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包括2次)按照《山东理工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电话通知其家长。

3.对不配合检查工作的学生,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4.各班班长要认真做好对本班学生夜不归宿情况的检查和报告,对玩忽职守,不能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者,一经查实,撤销班长职务,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二)学生公寓内不得吵闹、大声喧哗、斗殴、酗酒和大声音开电脑及其他音响设备,0点至6点不在宿舍使用电脑等发声、发光设备,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宿舍内吸烟,违者给予当事人或全体口头提醒,再次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院实行宿舍23:00统一熄灯制度。一学期内,同一宿舍2次以上(含2次)不按时熄灯就寝,给予口头提醒。10次以上(含10次)不按时熄灯就寝,给予院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日常行为规范

对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以下处理: 

1.在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时间、地点打牌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异性之间在公共场合行为不文明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着装不文明进入校园内公共场所且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课堂考勤

1.班级班长应严格考勤。对弄虚作假或不按时考勤的每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对多次教育仍不能履行责任者,撤销其班内职务并根据相关情节进行处理。

2.学期内1门课旷课3次及以上,取消本门课考试资格;请假或缺课累计达到学习课时1/3及以上者,取消本门课考试资格。

四、请销假制度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辅导员要进行劝诫和批评教育,经劝诫和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附则 

1、未尽事宜,遵循《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本条例由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