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及元器件管理规定

电工电子工程训练中心

仪器设备及元器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工程训练中心建立属于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明细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每年对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清查核对一次,做到账、物、标签相符。

第二条 实验人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修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人员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或超过教育部对设备完好率的要求。

第四条 不经允许一律不得拆卸或改装中心的仪器设备。如因工作需要拆卸或改装时,必须经过分管院长和实验设备处批准。  

第五条 工程训练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学院其他实验室可以协商借用。借用单位应出具借据,爱护使用,准时归还,不得损坏。如果损坏,按规定赔偿。学校其他院部或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第六条 如果发生仪器设备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规定要求责任人赔偿。

第七条 常用元器件借出无需登记,按需领用;贵重元器件借出必须如实登记,用毕及时归还,不能返还应说明情况,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八条 个人在元器件使用完毕后,应将元器件如数上交。

第九条 在使用元器件时,必须本着谨慎节约的原则,爱护元器件,不得故意损坏或人为浪费;对于故意损坏元器件者,中心将严格按照损坏赔偿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做完实验要将实验器材整齐地放回原处,作好记录,并打扫工作场地,保持中心环境卫生。

 以上条款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59月1日